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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6月16日 星期一

健康食品 vs 保健食品

「健康食品管理法」自 88年2月3日公布(同年8月3日施行)以來,七年有餘,期間歷經數次修法,最新且最重要的是今年5月17日所修正公布,法中明確條文化了查驗登記雙軌制的審查機制,賦予登記制度更彈性更開放的空間,此為健康食品管理制度上的一大進步。然縱使健康食品管理法已實施若久,仍有眾多民眾或申請業者,壓根分不清「健康食品」或「保健食品」之區別,蓋二者,不論是名稱、宣稱訴求、管理制度上,均有所不同,故於此略述其基本概念,以建立正確認知。

食品本質功能

「民以食為天,吃飯皇帝大」,一語點出了「食」的重要。食品的功能若從人類的需求層面觀之,約可分成:

(1)
生理(營養)層次需求:主要在提供熱量、營養素,以供身體新陳代謝之需、維持生命,此為最基本需求。
(2)
感覺(感官)層次需求:係指感官上的刺激享受,如色、香、味、聲 ..等,不同時空場合有不同之需求,例如餐廳桌邊服務的火焰烹調秀..等。
(3)
功效(特定生理機能)層次需求:食品中可能含有一些特別成分,對人體有一些促進健康的效果,例如魚油中含有豐富的 EPA、DHA,有助於調節人體血脂的代謝..等。
(4)
文化(精神)層次需求:此超越了食物本質所能提供的,即除了營養、生理功能外,而與當地特殊飲食文化、傳承信仰,或特定節慶有關,例如各種年節應景食品;巧克力(當然也可能是西瓜或蘋果)傳遞戀人心意 ..等。

一般而言,一種食品通常不僅只有一種功能,或多或少兼顧了數種;又很多原本被認定無功效之食品或原料,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,其中所含有之特殊成分,亦逐一發掘出來,更增添了食品之功能表現,為了因應具特定生理機能食品之出現與管理,便有了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誕生。

名稱定義

食品由於工業技術上的發展及產業行銷上之需求,而創造出一些較商業化的稱呼,例如 「保健食品」、「機能食品」、「功能食品」、「營養食品」、「健康食品」 ..,甚至「有機食品」等 術語,名目多到令人無所分辨、無從選擇。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,故先來「正名」一下,凡事才能行之久遠。

從衛生主管機關立場論之,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中所謂食品,係指「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」。而食品無論被賦予多高尚或酷、炫的名稱,都視同為「一般食品」、「普通食品」,沒啥不同;但自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布施行後(本法所謂健康食品,係指「具有保健功效,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」),「健康食品」,就從一群令人眼花撩亂的「一般食品」頭銜(後宮三千佳麗)中,脫穎而出,成了後宮之首,母儀天下(蓋任憑弱水三千,只取一瓢飲也)。也正因被欽點為后,自此誰與爭鋒者,終將被打入冷宮(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,非經查驗登記許可者,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),成為待罪之身(依法,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)。

簡言之,一種食品上市時,原均只是「一般食品」,而「健康食品」是一個武斷的法律名詞、專有名詞,需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相關規定,經查驗登記許可後,才可黃袍加身為「健康食品」。

宣稱訴求

一般食品,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,其標示或廣告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,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,違者處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罰鍰,且若冒用「健康食品」后座,更是處以極刑(可能判刑兼罰金,此亦非本署所願見者),但幸賴廷尉有司體恤民苦,經判後總是諭知緩刑、留校察看,不幸之幸矣。

那難道一般食品就啥也不得宣稱、訴求嗎?非也,法外尚需兼顧情理。所以本署公告了「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」,該認定表中規範出「未涉療效及誇大之詞句」部分,包含「通常可使用之例句」及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」,此等部分是可以讓食品業者去做適當宣稱、發揮的,而不致違反規定。

依健康食品管理法:健康食品係指具有保健功效,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。因此,健康食品可說是一種「內外美兼具的表現」。如何說呢?

內在美:
因為在其食品本質內含有一些特定功效成分,例如兒茶素、乳酸菌、大豆異黃酮 ...等成分。

外在美:
這些特定成分可對人體的某些健康狀態產生正面作用,例如改善骨質疏鬆、調節血酯、護肝、抗疲勞等。

表現:
係指將所具有之內(外)在美本質,加以宣稱、標示或廣告於外,使人知曉。

故此乃吾人常謂之「健康食品即內外美兼具的表現」是也。

而一般食品或許有內在美(或也可以造成外在美),但不得有表現(宣稱)行為,只有透過健康食品管理法,經科學性的驗證後,才能秀出一般食品可能有但卻不能說的外在美。易言之,食品經查驗登記許可為健康食品,便可以宣稱一定之保健功效(例如降低血中總膽固醇、三酸甘油酯),而一般食品則不得宣稱任何保健功效。

管理制度、法源

登記許可制 ?
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4 條第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,其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改裝、輸入或輸出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,不得為之。一般食品(在此並不包含食品添加物)目前除了輸入之膠囊(錠)狀食品、特殊營養食品需要事先登記外,其餘是不需要登記的。當然,無論登記與否,所有食品之衛生、標示或廣告等,業者應自主管理,確保其符合規定,才可製造(輸入)銷售。

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7 條規定,健康食品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,發給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。故健康食品是採事前許可制,新修正通過之健康食品管理法,賦予了二種許可審查機制,包含「個案審查」及「規格標準審查」。目前係採前者,將來公告「健康食品規格標準」後,便可施行規格審查制,而二者最大的不同點是,採後者申請時得免檢附「功效試驗報告」,且無須送健康食品審議委員會審議,此將大大節省業者準備資料所費時間及金錢、送署審查時間,自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及產品之通過率。

罰責
健康食品僅受「健康食品管理法」之管制,一般食品卻同時受到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及「健康食品管理法」所管。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罰責是嚴過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的。

一般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內容違反規定時,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;但如違規內容涉及「健康食品」字樣或「保健功效」時,則應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,目前公告之保健功效共有調整血脂等 11種(其中「促進鐵吸收」及「調整血壓」2種功能評估方法,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)。舉例來說,一般食品若宣稱治療心臟病、糖尿病、肝硬化,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,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;而若一旦宣稱降血脂、調節血糖、護肝功能,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,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,其罰不可謂不重矣。

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,亦不得有虛偽不實、誇張、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,且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。 舉例而言,某業經許可登記之健康食品,其核准之功效宣稱為「根據動物試驗結果,對四氯化碳誘發大鼠肝臟損傷,可能具有降低血清中 GPT 和 GOT 值。」,而其卻對外宣稱「可有效治療肝臟疾病」,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之規定(宣稱之保健效能超過許可範圍),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結語

綜上所述,從法規角度觀之,可略歸納幾點基本概念如下:

1.
食品可分為「一般食品」及「健康食品」。「保健食品」只是一般食品的一種用語,是普通名詞;「健康食品」是專有名詞、法律用語,經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,才能稱之。
2.
「健康食品」與保健食品(一般食品)之主要不同點,是健康食品可以訴求特定之保健功效,一般食品則不得為之。
3.
所有食品均不能做誇大、虛偽、或涉及療效之標示或廣告。一般食品違規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,但涉及「健康食品」及「保健功效」(以經本署公告者為限)者,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處辦。健康食品則專適用於健康食品管理法。
4.
一般食品除了部分經公告需辦理查驗登記者外,大部分是不需要登記的;健康食品是需要事前登記許可的,才能輸入或產製。

生 命本應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,但卻浪費了各位看倌的部分生命於上述之教條宣言中,吾人俯仰皆愧,惟仍希望普羅大眾,對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有正確、基本的概念。另欲一提的是,健康食品雖經認證具有一定之保健功效,但亦僅供日常保健,以收增進健康、減少疾病風險之功,而非替代藥品,供治療、矯正疾病之用,身體一旦有恙,仍首先應尋求正確醫療管道,勿聽信誇大不實之宣傳,否則延誤就醫而損害身體,那就非健康食品之本意了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food.doh.gov.tw/ShowKnowledgeBase.asp?idCategory=125&KnowledgeID=52
轉載自: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周士會薦任科員,衛生署食品資訊網 / 圖書館 / 知識庫 / 專題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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